一、资料检查:
1.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施工。
2.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经过气象部门核准后施工。
3.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后是否通过气象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。
4.业主单位是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常规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检测。
5.业主单位是否取得了《雷电防护设计核准意见书》。
6.业主单位是否取得了《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》。
7.有关机构是否出具了《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》。
8.有关机构是否出具了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》(每半年检测一次)。
9.是否按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的要求对雷电防护装置隐患进行整改。
10.业主单位是否建立了防雷安全专项(综合)管理制度。
11.业主单位是否够按要求使用、检查、维修、维护雷电防护装置。
12.业主单位是否够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日常自检、维护专项(综合)台账。
二、现场检查:
1.建(构)筑物是否安装了雷电防护装置。
2.接闪器是否完好无破损,材料规格是否达到要求,是否有附着物。
3.引下线是否完好,材料规格是否达到要求。
4.SPD浪涌保护器是否失效(显示卡若呈现红色则失效,呈现绿色则有效),安装级数是否满足要求(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。浪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.5kV。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,当无法确定时,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.5kA。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,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.5kV,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)。
5.爆炸和危险场所长金属物弯头、阀门、法兰等是否跨接/法兰盘螺栓数量是否大于5根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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